研討大綱:
壹、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之程序權保障
(一)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二)利害關係人(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貳、 第三人之訴訟參與與判決效之主觀範圍
(一) 訴訟繫屬後(中或基準時後)系爭物之繼受人
1. 買賣標的物移轉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2. 土地登記塗銷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3. 所有物返還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二) 為他人訴訟之該他人
1. 代位訴訟之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
2.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
3. 代表訴訟之公司或其他股東
(三) 非法人團體、機關或分公司之訴訟擔當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之區分所有權人
2. 合夥訴訟之合夥人
3. 祭祀公業訴訟之派下員
4. 機關訴訟之公法人
5. 分公司訴訟之本公司
(四) 本訴訟之參加人、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者
1. 訴訟參加人
2. 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者
(五) 人事訴訟之判決效
1. 一般身分訴訟之利害關係人
2. 婚姻(重婚)無效訴訟之前配偶
3. 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之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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